安顺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安顺市养犬管理条例
安顺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助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市中心城区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本市中心城区(西秀区、平坝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及城镇区域 。
二、整治时间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20日。
三、整治重点
(一)犬只饲养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娱乐场、候车室、社会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
(二)除工作犬外,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携带犬只在电梯高峰时间乘坐电梯。
(三)携犬外出必须采取束犬链(绳)等约束性措施。
(四)饲养犬只不得影响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休息或工作。
(五)犬只饲养人对龄满 3 个月以上的犬只必须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六)犬只外出排泄时,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七)饲养大型犬只应当在固定场所圈养或拴养,禁止饲养烈性犬 (大型犬和烈性犬标准以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明确的规定为准)。(八)犬只造成他人伤害的,饲养人必须承担相关责任,并先行支付各种治疗费用。(九)饲养人不得驱犬伤害他人,造成后果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追究饲养人的法律责任。
四、整治措施
(一)犬只饲养人有上述行为的,由当地县级以上相关管理部门依照《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国家公职人员饲养犬只有上述行为并拒不改正的,除依照《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外,将该公职人员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情况上报当地县级以上监察委以及组织部门。
五、举报方式
对违反城市养犬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劝阻并进行举报和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公安部门110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12319市人民政府服务热线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