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百色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为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创建清洁卫生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百色市区现状,决定对百色市区内的犬类进行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百色市区具体范围包括:东起百色高速路口东,西至百色高速路口西和百色东笋电站,北起城北一、二路至澄碧河水库路口,南至龙景新区内的建成区、开发区。
二、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疫病免疫注射,凭免疫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养证,才能进行养殖。
三、凡百色市区内的单位、个人养犬的,全部实行家中圈养和栓养。禁止在公共绿地、公园、广场、街道、车站、码头及休闲观光场所、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逗犬、溜犬、拴(套)养犬只。
四、因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需携带犬只外出的,需持家犬免疫证、犬只准养证或免疫标志同行,并应当将犬只装入大袋、犬笼,或者为犬只戴上嘴套、束犬链。外出时须由成年人牵领,应当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咬伤他人。
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携犬出户时,应带有垃圾袋,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装袋清除。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息,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禁止携犬和放任犬只在河道、泉池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八、养犬人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养犬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卫生、市政、水产畜牧兽医、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查处。无《犬只准养证》、《家犬免疫证》或免疫标志的犬只和未栓养、流浪的犬只,均属违章犬,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或街道办进行捕杀,捕杀违章犬所需费用由犬主承担。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