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养犬管理条例 吉安养犬管理条例
吉安市养犬管理条例
为全面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市貌环境,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倡导市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市中心城区文明养犬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不拴犬绳的犬只出户。携犬外出时,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所养犬只牵领并拴犬绳;应携带清污工具,即时清除犬只的粪便。
(二)严禁户(院)外散养犬只。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三)不得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机关、医院、商场、餐馆、公共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教育教学等场所以及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区域。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并接受检查。犬只出现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染疫症状或疑似染疫症状时,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文明养犬,对市民不文明养犬进行劝导。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开展宣传,严格门卫管理,组织巡查监督,规范居民养犬行为,严禁居民无牵绳、无清洁工具出小区遛犬,禁止居民在楼道等公共区域饲养犬类。
三、对不遵守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及时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