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养犬管理办法 清远养犬管理条例
清远市养犬管理办法
根据《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市区犬类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持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现就加强市区犬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是犬类禁养区,禁养区内单位或个人需养犬者,须到农牧部门落实免疫措施,经当地公安派出所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方可圈(拴)养。
二、获准饲养的犬类必须每年接受免疫注射及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
三、犬肉、犬皮须凭兽医检疫合格证方能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上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出售或运输。
四、凡发现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家畜,一律捕杀、焚化或深埋,禁止屠宰出售。
五、犬类咬人致伤,除责令立即捕杀外,犬主要承担被咬伤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损失;直接咬人致死或人被咬伤后因狂犬病死亡的,犬主要承担全部丧葬费和抚恤金。犬咬伤或咬死家畜、家禽的,犬主要负责赔偿。
六、对违反第一、二条规定的,可由管理部门视不同情节依照《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处以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二百元。
七、饲养犬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八、阻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未提及的事项,按照《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执行。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