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一、凡在三明市城市建成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二、犬只饲养人应当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三、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外出(遛犬)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携大型犬出户时,应当为大型犬配戴嘴套,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
(四)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应当即时清除犬只排放的粪便;
(五)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商场、电影院等公共场所;
(六)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
(七)犬只伤害他人的,犬只饲养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对城区公共场所内的无主犬、流浪犬、狂犬进行收容、处置。凡在城区公共场所内发现无人看管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
五、未即时清除犬只排放的粪便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