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养犬管理条例
景德镇市养犬管理条例
为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现就全市建城区文明养犬事项通告如下:
一、饲养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户(院)外散养犬只。养犬人应按国家规定,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倡导遛狗时间为19:00至24:00,携犬外出时需对犬只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出2米),中、大型犬只(一般长度超过半米)须佩戴嘴套。携犬出户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应尽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二、做好犬只的拴养和圈养,凡未圈(拴)养的、流放外出未束犬链绳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无主)犬只,一经发现,由公安、城管、各区街道等部门进行联合整治,并予以收容。
三、对收容的流浪 (无主)犬只,欢迎各位爱心人士到市级收容中心收养并规范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自收容之日起5日后,无人认领的犬只一律由市级犬只收容中心按照流浪(无主)犬只予以规范处理。
四、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相关规定予以查处。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饲养犬只期间,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查处。
六、广大市民有权劝阻或者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举报电话:
公安机关:0798-110;
珠山区:0798-8282686;
昌江区:0798-8612319;
昌南新区:0798-8252689;
高新区:0798-838106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请广大市民文明养犬,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特此通告